汉传佛教 · 律疏与经论疏部 · 四分律、菩萨戒、般若、法华、净土及遗教

梵網經菩薩戒本疏

梵網經菩薩戒本疏 · 唐 · 法藏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 no.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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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空是罪治,知空必不殺、殺必不了空,故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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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罪。若謂無罪而作殺者,以邪見故罪重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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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於餘何得言無罪也?第四、具緣者,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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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二、別。通緣有三:一、是受菩薩戒人,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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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戒無犯故。經云:「有犯名菩薩,無犯名外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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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住自性,謂非顛狂等,以彼無犯故。三、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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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緣,謂即救生無間苦等。此三通諸戒。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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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者,依《地論》,五緣:一、是他身,簡自故;二、是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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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簡机等故;三、有眾生想,簡迷心故;四、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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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心,簡無殺意故;五、正加害,簡未害故。依《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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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論》,亦五緣:一、事,謂有情數;二、意樂,謂起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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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及必害意;三、方便,謂為害故,加刀杖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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煩惱,謂貪、嗔、癡;五、究竟,謂彼有情由方便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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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無間死,或後時死。合此二論,通具七緣: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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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身,二、眾生,三、起眾生想,四、殺心,五、加刀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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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六、有三毒,七、斷正命。并上通緣,總有十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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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知。第五、闕緣者,闕通緣,可知。別中若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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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緣,有三義:一、應得重輕垢,謂以惡心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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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身故。二、應得輕輕垢,謂以善心厭身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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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菩薩行。故經云:「說身無常,而不讚說厭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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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身。」此中有癡,前有瞋故,餘六緣皆具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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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福成持,謂為法滅身,為生捨命,如薩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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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等。若不捨,反得罪。此中非直無三毒,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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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和合,故成持也。亦即闕初及第六二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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闕第二緣,有二差別:一、若諸趣相差,俱得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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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七緣不闕故。二、若非情來替,有二罪:一、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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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不知是非情,約心應得重方便。如《唯識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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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夜踏瓜皮,謂殺蝦蟇,死入惡道。此但為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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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得重方便。二、若次後知是非情,違前暢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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