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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不瞋酬怨故殺,不癡祠祀故殺,但以大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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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彼極苦,不避自苦,故亦無犯。此依《瑜伽》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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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闕第七緣,有二:一、畢竟不知不犯,約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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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方便;二、知不犯,得中方便。第六、輕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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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二:一、麁,二、細。麁中有三:一、約所殺生,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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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殺心,三、所用殺法。初中生類所殺雖無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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畔,總括此界不過有七,謂六道及聖人。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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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七位輕重有四:一、約生斷命,一切皆夷。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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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得有殺地獄生?答:菩薩亦有遊彼趣中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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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生故,是故對彼亦有不殺,況有菩薩於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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獄中創起慈悲成初心故也。二、約報,謂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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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等輕,以人於彼大小二乘通道器故。三、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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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謂害發菩提心者,業道加重,不問人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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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經云:殺發菩提心畜生,罪重於殺邪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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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約逆,謂下文七逆中除於破僧,以無命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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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唯逆無餘故。出佛身血是逆及重方便,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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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殺故無夷。餘五依位各得二罪,謂逆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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夷。於中父母及二師或有各得三罪:一、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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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謂此四人有得羅漢者:一、殺父母等,二、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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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漢,三、斷生命,故得三罪。《涅槃經》云:一殺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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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二殺須陀洹故也。若依《俱舍》,唯得一無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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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依一故。第二約心明輕重者,然殺念慮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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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不過三性:善、惡、無記,即為三品。惡重,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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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記下或無報。於中二:先別辨,後交雜。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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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惡中三毒相導成業七,亦有三品,謂三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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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三雙次、一合重。單中亦三:貪下,瞋次,癡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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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以然者,良以飢荒外至貪火內煎,雖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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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然不能自制,貪彼皮肉以自濟軀,遂斷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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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故非極重。二、雖亦了知因果而瞋怒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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