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傳佛教 · 律部

摩訶僧祇律

摩訶僧祇律 · 東晉 · 佛陀跋陀羅共法顯譯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22, no.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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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蘭罪;以水澆火滿者,波羅夷。若憶念言:「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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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水。」若與直取用,不犯。若彼家被燒,即以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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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助澆火者,不犯。若時世遭旱十年、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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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守護池水、若井水,比丘以盜心持器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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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觸彼水者越比尼罪;盛水時,偷蘭罪;若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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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離池,滿者,波羅夷。若池有院閉門,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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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以盜心持筒遙飲水,水連續不斷,滿者,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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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夷;口口飲息者,口口偷蘭罪。若井水,比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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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盜心下罐時,得越比尼罪;若水入器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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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偷蘭罪;持水離井,滿者,波羅夷。有諸外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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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以器儲水,其家被燒外道荒懼,比丘爾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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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作是念:「如是如是子惡邪外道,常妬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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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呰沙門釋子,今當中汝。」便前以杖打水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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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以惡心壞他物故,得越比尼罪。有諸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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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所謂瞻波國有恒水、王舍城有溫泉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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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連弗邑有恕奴河水、波羅奈國有佛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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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池水、沙祇國有玄注水、舍衛城有蒲多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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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摩偷羅國有搖蒲那水、僧伽舍國有石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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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有諸貴人,遣使取此諸水在道止息,有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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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為渴所逼,以盜心,觸彼水者,得越比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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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入器中,偷蘭罪;若水注斷滿者,波羅夷。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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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注未斷,中起悔心畏犯重罪,以水還倒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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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者,得偷蘭罪。有諸貴人,遊戲園中作香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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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有比丘以盜心取彼水,而水不直錢,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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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香價隨時犯罪,是謂水。水中物者,有物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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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中生,所謂優鉢羅、鉢曇摩、拘物頭、分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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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須健提、藕根等,及餘種種水生物。若比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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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盜心,觸此諸水中生物者,得越比尼罪;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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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彼物,得偷蘭罪;若離本處滿者,波羅夷。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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