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亚佛教 · 护法与三教论辩

護法論

護法論 · 宋 · 張商英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52, no. 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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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深切著明。顯果報說地獄極峻至嚴。而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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詖強暴者。尚不悛心。況無以警之乎。然五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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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律身之麁跡。修行之初步。若升高必自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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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陟遐必自邇。求道證聖之人。亦未始不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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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而入也。至於亡思慮泯善惡。融真妄一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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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單傳密印之道。又非可以紙墨形容而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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舌辯也。文章蓋世止是虛名勢望驚天。但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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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習。若比以定慧之法。治本有之神明。為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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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人超出三界。則孰多於此哉。士農工商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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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其業。貧富壽夭。自出前定。佛法雖亡。於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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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益。佛法雖存。於我何損。功名財祿。本繫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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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非由謗佛而得。榮貴則達。亦在乎時。非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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斥佛而致。一時之間。操不善心。妄為口禍。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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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無益。當如後患何。智者慎之。狂者縱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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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報應勝劣。所以分也。余非佞也。願偕諸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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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者。背塵合覺同底於道。不亦盡善盡美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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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闡提之性。根於心者。必不取於是說。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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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恤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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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法論後序護法論後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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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教聖人。其設教雖殊。然於化人遷善去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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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其一也。故曰為教不同。同歸於善。若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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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世間。明了生死。惟佛氏之學。無盡居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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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兜率悅公。不傳之旨。以大辯才。縱橫演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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猶慮去佛既遠。邪見者多。不知向上之宗。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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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謗訕之語。此護法之論。所由作也。閩建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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