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傳佛教 · 中觀部

般若燈論釋

般若燈論釋 · 偈本龍樹菩薩 · 釋論分別明菩薩 · 唐 · 波羅頗蜜多羅譯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30, no. 1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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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中起是無為,而作有為諸法相者,是義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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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何以故?以無為故,譬如虛空。住滅亦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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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復廣遮。復次若汝分別起住滅等是有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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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有所作者,為是次第?為復同時?二俱有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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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以故?若次第者,如偈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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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等三次第,無力作業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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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曰:於誰無力?謂於有為。復次欲得起等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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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第者,如法體未起,住滅二種則無力為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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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體無故。又已滅之法滅則無體,起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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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則於滅無力。又已起之法,起則無力。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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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若住,滅復無力。若謂住時無常隨逐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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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不然。如《百論》偈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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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住無法體,無常何有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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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初有住者,後時不應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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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常有無常,一切時無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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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先是常者,復不得無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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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無常與住,共法體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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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住無無常,有無常無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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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次若謂起等諸有為相同時有者,是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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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如偈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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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何於一物,同時有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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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曰:此相如是不同時有,語義如此。云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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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謂彼一物於一時中有起住滅,義則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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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畢竟相違故。復次經部師言:諸法各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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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因緣自在相續,於一時中當可起者,得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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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時此名為起,初剎那相續位此名為住,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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剎那不相似此名為老,已起者壞此名為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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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等決定有,觀於一剎那同時有故。汝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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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便與我作過者,我無此咎。論者言:是相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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