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瑜伽部

攝大乘論釋

攝大乘論釋 · 世親菩薩釋 · 陳 · 真諦譯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31, no. 1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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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復有分別更成四種,一分別自性、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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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差別、三有覺、四無覺。有覺者,能了別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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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生分別。釋曰:若眾生先了別見聞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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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言說,因名言起分別,故名有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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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無覺者,不能了別名言眾生分別。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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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若眾生如牛羊等,先不能了別見聞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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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言說,由彼如所分別不能由言語成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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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無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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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復次分別有五種,一、依名分別義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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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曰:義謂名所目之法。先已知此物名,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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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此名分別取此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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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譬如此名目此義。釋曰:此名本來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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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體,故得以此名分別此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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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二、依義分別名自性。釋曰:先識此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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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未知其名。後聞說其名,即以先所識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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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取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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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譬如此義屬此名。釋曰:此體本主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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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故得將此體分別取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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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三、依名分別名自性。釋曰:如異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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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始聞未解,後以常所習名分別此名,方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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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譬如分別未識義名。釋曰:未識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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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訓之義,故不解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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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四、依義分別義自性。釋曰:如見此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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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未識其名,以此物類分別此物方識其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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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譬如分別未識名義。釋曰:由未識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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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以義分別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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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五、依二分別二自性。釋曰:如金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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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有金銀二體,於此名體並未了,金名為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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