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论集部

成實論

成實論 · 訶梨跋摩造 · 姚秦 · 鳩摩羅什譯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32, no. 1646

完整原文 · 分页阅读 当前仅加载大正藏 0264c 版页;异文与注释未混入正文,稳定行号可直接引用。

0264c01

十斤為輕,於五斤為重。答曰:重法、量法、

T1646.003.0264c01
0264c02

因心等法亦相待有,如或有法相待故長、

T1646.003.0264c02
0264c03

或有法相待故短,總相因心故,即為別相。

T1646.003.0264c03
0264c04

若輕法以相待故無,是等亦應皆無,而不

T1646.003.0264c04
0264c05

然,是故相待非是正因。又輕非相待故有,

T1646.003.0264c05
0264c06

以不可稱故,有物不可稱,如排囊中風,

T1646.003.0264c06
0264c07

是故非相待有。但重法相待,無有重物不

T1646.003.0264c07
0264c08

可稱者。問曰:若不可稱名為輕者,除重,

T1646.003.0264c08
0264c09

餘色等法不可稱故皆應為輕。而不然,

T1646.003.0264c09
0264c10

是故汝所說非是輕相。答曰:我等意離

T1646.003.0264c10
0264c11

色等更無異法名為重。色等法或有生性

T1646.003.0264c11
0264c12

可稱,如堅不堅、力無力、新故、朽不朽、消不

T1646.003.0264c12
0264c13

消、麁軟等,亦不離色等而有,重相亦如是。

T1646.003.0264c13
0264c14

是色等眾若屬地水,是則可稱;若屬風火,

T1646.003.0264c14
0264c15

則不可稱。問曰:若重法不離色等者,輕亦

T1646.003.0264c15
0264c16

應不離色等而有。答曰:然離色等無別

T1646.003.0264c16
0264c17

輕法,但色等眾和合為輕。問曰:不然,欲分

T1646.003.0264c17
0264c18

別輕重必以身根,是故輕重非是色等眾。

T1646.003.0264c18
0264c19

答曰:如分別堅等,或以眼或以耳等,此

T1646.003.0264c19
0264c20

堅等物不離色等,輕重亦如是,雖用身

T1646.003.0264c20
0264c21

根,是中更無異相。又身根不觸,不生身識。

T1646.003.0264c21
0264c22

是重相身雖未觸,亦能生識,如重物雖以

T1646.003.0264c22
0264c23

物裹持亦知其重。問曰:非於爾時知是重

T1646.003.0264c23
0264c24

相。答曰:如人著衣,雖不相觸,亦知有力

T1646.003.0264c24
0264c25

無力。輕重亦爾。所以者何?從種種觸生種

T1646.003.0264c25
0264c26

種身識,如或因按掐生堅軟識、或從舉

T1646.003.0264c26
0264c27

動生輕重識、或從把捉生強弱識、或從觸

T1646.003.0264c27
0264c28

對生冷熱識、或從摩捫生澁滑識、或從擠

T1646.003.0264c28
0264c29

搦生強濯識、或從劖刺或因鞭杖生

T1646.003.0264c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