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经疏部

法華經義記

法華經義記 · 梁 · 法雲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33, no.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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譬。上本有三段,初先明不生而現生,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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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明神通益物,此明不滅而現滅。今為三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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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譬,第一一行半為第一作譬,第二「諸子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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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以下為第二作譬,第三「餘失心者」以下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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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作譬也。上不生現生中本有四義: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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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見眾生有感生之機,第二明如來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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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明而實不生,第四釋不生而現生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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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唯為前二階作譬,今言「諸子於後飲他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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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下,為第一見感生機作譬,上言「如來見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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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生樂於小法德薄垢重」,今言「諸子於後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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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毒藥,藥發悶亂宛轉於地」者,明眾生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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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逕受如來正化,棄背之後遇惡知識受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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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教,各飲他毒藥廣起煩惱業,如「藥發」也,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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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轉三途,如「宛轉于地」也。「是時其父還來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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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即此為上第二階現生作譬,上言「為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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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言我少出家得三菩提」也。不為第三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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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譬也。「諸子飲毒或失本心」,此下為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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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第二明現生之後、應滅之前中間神通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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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譬。上本有四段,一者明教益,二者明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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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三者結明教益不虛,四者釋形教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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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唯為前三段作譬,不為第四釋形教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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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釋,今者不次第也。初二行半為第二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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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作譬,從「父見子等苦惱如是」已下,追為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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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利益作譬;從「其諸子中不失心者」下,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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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結教利益不虛作譬也。今先為第二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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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作譬,但上本有二階:第一明「或示己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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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兩句明事家之身,次「或示己事」等兩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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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家之事。此中自有三文,第一「諸子飲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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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失本心」下,明意業歡喜;第二「拜跪問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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