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阿毘达磨论疏部 · 俱舍论与俱舍颂注疏

俱舍論頌疏

俱舍論頌疏 · 唐 · 圓暉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1, no. 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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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名,故標名稱。言轉變緣者,謂緣此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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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名轉變緣也。第二釋云:又類似名。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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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者,謂一切法不過二類:一者色類、二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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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類。四蘊與名同非色類,類似名故,四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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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名。第三解云:隨名顯故。此解意者,謂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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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麁著,有不須名顯,如眼見也。四蘊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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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要須名顯必藉名故,故標名稱也。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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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云:有餘師說,四無色蘊,捨此身已,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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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生,轉變如名,故標名稱。解云:此師約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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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名轉變,初師據緣境名轉變,轉變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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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二釋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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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此第三,明觸,於中有三:一明六觸、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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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二觸、三明八觸。且初明六觸者,論云:「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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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為義?」頌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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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六三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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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曰:觸六者,是眼等六識相應觸也。謂眼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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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應觸,乃至意識相應觸,觸體雖一,據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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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三和生者,釋觸義也。謂根、境、識三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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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能有觸對,故名為觸。論云:「且如五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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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可三和合,許根、境、識俱時起故。意根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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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法或未來、意識現在,如何和合?」解云: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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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也。法或未來者,緣未來法也。言或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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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也。且據緣未來,亦通緣餘世,故言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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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難意者,謂意、法、識三各居一世,豈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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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論云:「此即名和合,謂因果義成,或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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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故名和合。謂根、境、識三同順生觸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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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答此有兩釋:初釋者,意、法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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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識為果,因果義成,即名和合;第二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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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境、識三同一觸果,同一果故,故名和合。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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