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起信论疏部 · 笔削记再注释

起信論疏筆削記

起信論疏筆削記 · 宋 · 子璿錄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4, no. 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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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分。以顯了分顯未顯了分。令義平等。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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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說名為立喻。然有二種。一者同法。二者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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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同法者。若於是處顯因同品決定有性。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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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所作見彼無常。譬如瓶等。異法者。若於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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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說所立無因遍非有。謂若是常見非所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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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虛空等。然離十過方為正喻。同喻五過。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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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立法不成所立法不成。俱不成無合倒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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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喻五過。謂所立法不遣。能立法不遣。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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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不離倒離。宗謂所成立法。因即宗家因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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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與前譬喻皆為能立故。因明論云。由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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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喻多言開示諸有。問者。未了義。故然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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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體有依。依有能別所別。依體之上共離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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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方為正宗。謂現量相違。比量相違。世間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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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自教相違。自語相違。能別不極成。所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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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成。俱不極成。相符極成。因有三相。謂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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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法性。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然因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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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謂生因了因。生因如種生芽。了因如燈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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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然此二因各有三種。生因三者。一言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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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智生因。三義生因。了因三者。一智了因。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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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了因。三義了因。廣如彼疏。然此因支離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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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過方為正因。謂兩俱不成隨一不成。所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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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猶豫不成。共不定不共不定。同品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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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異品遍轉。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俱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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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轉。決定相違。法自相相違。法差別相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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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自相相違。有法差別相違。然此三支共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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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過。并諸闕減等。今非正意不能具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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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今論中雖說宗因譬喻。不同因明三事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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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於比量。但今文中或單舉宗義。或舉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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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或舉宗喻。或舉因喻。如下論云。一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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