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起信论疏部 · 笔削记再注释

起信論疏筆削記

起信論疏筆削記 · 宋 · 子璿錄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4, no. 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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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配合顯然不同。由是十文無相濫矣。又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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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中有因有緣有通有別。通則因緣不分。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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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十段總是造論因由緣起故。別則第九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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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為緣。前六則因緣所資。七十則因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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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又此十中不出悲智。謂第一是智第九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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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二三四五六七是智之相。八十二門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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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相也。然論文之中自有八種因緣。與此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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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有異。同則疏論兩文不出悲智二種。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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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中但直述自己所懷為法利物。疏則具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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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主化智巧便妙權開示。承力護法上報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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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問論中何故不具敘耶。答疏敘他意故。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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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陳。論主述已。但明所為。若同疏中便成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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伐。故不具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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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諸藏所攝者。三二不一故云諸。皆能含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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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名藏。謂明此論於三二中攝屬何藏三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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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經律論也。此約所詮戒定慧學。增勝而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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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詮定增勝名為經藏。詮戒增勝名為律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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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慧增勝名為論藏。言增勝者。以一一藏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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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二故。第一經藏者。梵云欲底修多羅。或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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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妬路素呾纜。此云契經。謂契當所詮法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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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合所化機心。經謂貫穿。所說義理令無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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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攝持所化物機使無顛墜。故佛地論云。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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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持攝所應說義。及所被樹。故契經即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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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業釋也。第二律藏者。梵語毘奈耶。或云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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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或毘那耶。義翻為律。以明持犯法則軌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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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如此方條法之制。取此類也。律法也。古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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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調伏。謂調鍊三業制伏過非調鍊則通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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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作。制伏則唯明止惡。或翻為滅。謂身語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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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焚燒行人。義同火然。戒能止滅故。或云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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