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毘昙部

阿毘達磨俱舍論

阿毘達磨俱舍論 · 尊者世親造 · 唐 · 玄奘譯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29, no. 1558

完整原文 · 分页阅读 当前仅加载大正藏 0013c 版页;异文与注释未混入正文,稳定行号可直接引用。

0013c01

染法,亦無律儀得果離染諸清淨法。命根二

T1558.003.0013c01
0013c02

者,謂於眾同分能續及能持。意根二者,謂

T1558.003.0013c02
0013c03

能續後有及自在隨行。能續後有者,如契

T1558.003.0013c03
0013c04

經言:時健達縛於二心內隨一現前,謂或愛

T1558.003.0013c04
0013c05

俱、或恚俱等。自在隨行者,如契經言:

T1558.003.0013c05
0013c06

心能導世間,心能遍攝受,

T1558.003.0013c06
0013c07

如是心一法,皆自在隨行。

T1558.003.0013c07
0013c08

樂等五受、信等八根,於染淨中如次增上。

T1558.003.0013c08
0013c09

樂等五受染增上者,貪等隨眠所隨增故。信

T1558.003.0013c09
0013c10

等八根淨增上者,諸清淨法隨生長故。有餘

T1558.003.0013c10
0013c11

師說:樂等於淨亦為增上。如契經說:「樂故

T1558.003.0013c11
0013c12

心定」、「苦為信依」,亦「出離依喜及憂、捨」。毘婆沙

T1558.003.0013c12
0013c13

師傳說如此。有餘師說:能導養身非眼等

T1558.003.0013c13
0013c14

用,是識增上,識了方能避於險難,受段食

T1558.003.0013c14
0013c15

故。見色等用亦非異識,故不共事於眼等

T1558.003.0013c15
0013c16

根,不可立為別增上用,故非由此眼等成

T1558.003.0013c16
0013c17

根。若爾,云何?頌曰:

T1558.003.0013c17
0013c18

了自境增上,總立於六根,

T1558.003.0013c18
0013c19

從身立二根,女男性增上,

T1558.003.0013c19
0013c20

於同住雜染,清淨增上故。

T1558.003.0013c20
0013c21

應知命五受,信等立為根,

T1558.003.0013c21
0013c22

未當知已知,具知根亦爾,

T1558.003.0013c22
0013c23

於得後後道,涅槃等增上。

T1558.003.0013c23
0013c24

論曰:了自境者,謂六識身。眼等五根於能

T1558.003.0013c24
0013c25

了別各別境識有增上用,第六意根於能

T1558.003.0013c25
0013c26

了別一切境識有增上用,故眼等六各立

T1558.003.0013c26
0013c27

為根。豈不色等於能了識亦有增上應立

T1558.003.0013c27
0013c28

為根?境於識中無增上用。夫增上用謂勝

T1558.003.0013c28
0013c29

自在,眼於所發了色識中最勝自在故名

T1558.003.0013c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