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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法,亦無律儀得果離染諸清淨法。命根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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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謂於眾同分能續及能持。意根二者,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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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續後有及自在隨行。能續後有者,如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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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言:時健達縛於二心內隨一現前,謂或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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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或恚俱等。自在隨行者,如契經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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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能導世間,心能遍攝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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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心一法,皆自在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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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等五受、信等八根,於染淨中如次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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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等五受染增上者,貪等隨眠所隨增故。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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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八根淨增上者,諸清淨法隨生長故。有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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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說:樂等於淨亦為增上。如契經說:「樂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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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定」、「苦為信依」,亦「出離依喜及憂、捨」。毘婆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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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傳說如此。有餘師說:能導養身非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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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是識增上,識了方能避於險難,受段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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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見色等用亦非異識,故不共事於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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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不可立為別增上用,故非由此眼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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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若爾,云何?頌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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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自境增上,總立於六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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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身立二根,女男性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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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同住雜染,清淨增上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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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知命五受,信等立為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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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當知已知,具知根亦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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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得後後道,涅槃等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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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了自境者,謂六識身。眼等五根於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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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別各別境識有增上用,第六意根於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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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別一切境識有增上用,故眼等六各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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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根。豈不色等於能了識亦有增上應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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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根?境於識中無增上用。夫增上用謂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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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在,眼於所發了色識中最勝自在故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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