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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用故皆應立根,彼雖有用非增上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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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根者,此語具等亦非增上不應立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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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中眼等乃至男根如前已說。命根體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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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應故,不相應中自當廣辯。信等體是心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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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故,心所法中亦當廣辯。樂等五受、三無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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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更無辯處故今應釋。頌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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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不悅名苦,即此悅名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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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三定心悅,餘處此名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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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不悅名憂,中捨二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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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修無學道,依九立三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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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身謂身受,依身起故,即五識相應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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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不悅者是損惱義,於身受內能損惱者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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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苦根。所言悅者是攝益義,即身受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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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益者名為樂根。及第三定心相應受能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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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者亦名樂根,第三定中無有身受,五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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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故心悅名樂。即此心悅除第三定,於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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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名為喜根。第三靜慮心悅安靜,離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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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故唯名樂根。下三地中心悅麁動有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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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故,唯名喜根。意識相應能損惱受,是心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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悅,名曰憂根。中謂非悅非不悅,即是不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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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受,此處中受名為捨根。如是捨根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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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受、為是心受?應言通二。何因此二總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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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此受在身心,同無分別故。在心苦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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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分別生,在身不然,隨境力故。阿羅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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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如是生,故此立根,身心各別,捨無分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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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而生,是故立根,身心合一。又苦樂受在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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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心為損為益,其相各異,故別立根。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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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同無分別,非損非益其相無異,故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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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根。意樂喜捨信等五根,如是九根在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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