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毘昙部

阿毘達磨俱舍論

阿毘達磨俱舍論 · 尊者世親造 · 唐 · 玄奘譯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29, no.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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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阿毘達磨俱舍論卷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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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者世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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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藏法師玄奘奉詔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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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根品第二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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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應思擇,一切有為如相不同,生亦各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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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諸法決定俱生、有定俱生。謂一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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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有五品:一色、二心、三心所、四心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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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應行、五無為。無為無生,此中不說。今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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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色決定俱生。頌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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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微聚無聲,無根有八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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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身根九事,十事有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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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色聚極細立微聚名,為顯更無細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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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者。此在欲界無聲無根,八事俱生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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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減。云何八事?謂四大種及四所造色、香、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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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無聲有根諸極微聚,此俱生事或九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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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有身根聚九事俱生,八事如前,身為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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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有餘根聚十事俱生,九事如前,加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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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眼耳鼻舌必不離身,展轉相望處各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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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於前諸聚若有聲生,如次數增九十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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