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经疏部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註解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註解 · 明 · 宗泐.如󰃗同註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33, no.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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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無性相?」又云:「善如法尚不取,況不善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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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云:「今言法者,說五陰空為法,五陰相為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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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即以陰空為藥名法陰,有為病名非法。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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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既除,空藥亦遣,非法既謝,在法亦亡。」與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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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正相㳷合。言筏喻者,論云:「如欲濟川,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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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筏,至彼岸已,捨之而去。」又,《智論》引《筏喻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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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汝等若解我筏喻法,是時善法宜應棄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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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不善法?」斯乃無所得之要術,俾不凝滯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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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斷無相云何得說疑三、斷無相云何得說疑此疑從前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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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中不可以身相得見如來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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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菩提!於意云何?如來得阿耨多羅三藐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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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耶?如來有所說法耶?」向說不可以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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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佛,佛非有為,恐有疑云:「何故釋迦樹下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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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諸會說法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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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菩提言:「如我解佛所說義,無有定法名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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耨多羅三藐三菩提,亦無有定法如來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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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以故?如來所說法皆不可取、不可說,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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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非非法。所以者何?一切賢聖皆以無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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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而有差別。」真如法體離有無相、離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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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豈可以耳聞、心得耶?當知樹下得道、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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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說法,但應身耳,其報身、法身無得、無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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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即法報、說即無說,是故不可以有取、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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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無取也。善現解佛問意,即答以無道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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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無法可說。「何以故」下又自徵釋,由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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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不可說,非法、非非法。言非法者,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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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取;言非非法者,不可以無取。由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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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故不可說,然如來垂應有證、有說者,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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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非有、非無之體也。一切賢聖者,三世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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