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唯识论疏部 · 唯识二十论述记

唯識二十論述記

唯識二十論述記 · 唐 · 窺基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3, no. 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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迦攝,更不能救,見破非餘趣。第三救言: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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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處處雖是勝,猶有惡趣傍生等生,其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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獄雖惡者處,何妨得有傍生、鬼生,為獄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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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人處等,諸趣通生,理極成立,非上勝趣,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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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天中量云:其地獄中應有餘趣生;許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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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趣隨一攝故;如上天中有傍生等。鬼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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傍生,理無疑難,無不定失。彼師意說:獄卒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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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狗烏等是傍生。故論說言:「有傍生、鬼為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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卒等」,舊論無等字,乃云:「畜生、餓鬼別類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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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獄中,名為獄卒者」,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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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此救非然。述曰:此下第四論主復破。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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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次別。此總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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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頌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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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天上傍生,地獄中不爾,所執傍生鬼,不受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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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故。述曰:此下別非,初二句頌,顯喻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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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二句頌,顯不成理。與外比量立宗中,法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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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相違,彼宗法言有餘趣生,名法自相,此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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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受彼器果,不受器果等,是法差別。今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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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彼宗差別為違,天中餘趣受彼器果,汝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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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執地獄中餘趣不受器果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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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諸有傍生生天上者,必有能感彼器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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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生彼定受器所生樂。述曰:釋初句頌,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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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麟等,生天上者,唯在欲界地居天中,其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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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等亦通欲界空居天有。此等必有共業,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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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能感彼天外器樂業,既有果生故,能受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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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所生樂,此顯他宗同喻差別,下成彼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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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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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非獄卒等受地獄中器所生苦。述曰: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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獄卒等,生地獄時,不受地獄器所生苦,云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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