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唯识论疏部 · 唯识二十论述记

唯識二十論述記

唯識二十論述記 · 唐 · 窺基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3, no. 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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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非事全無,然不應理。述曰:此下破救。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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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非,後理逼。然此所說業果等事,事皆有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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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是全無。然說識外實有體,總名不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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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用少有,名非全無。非內識變說非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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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頌曰:若許由業力,有異大種生,起如是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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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於識何不許?述曰:自下理逼,前三句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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牒彼外宗。第四句頌,正申義理。汝宗既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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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大種起如是形量,有作用轉變,何不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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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識非餘?「如是」者,形、顯、量、力等也;「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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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動手、足等作用也。合此二種,名能所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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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何緣不許識由業力如是轉變而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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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述曰:此中總釋頌之大綱,總逐外人,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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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說,然無比量,若為共因,比量亦得。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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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此獄卒等物皆不離識等;許所知故;如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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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所。真如等法不離識有,無不定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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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來已破薩婆多訖,自下經部為伏救義。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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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說彼亦是非情,然造業時,熏習種子,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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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故,可不離識,令得果時,其獄卒等識外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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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轉變差別,不在識中,與餘宗異。或重抑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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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多,令有熏習。然前解勝,以薩婆多無熏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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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復次頌曰:業熏習餘處,執餘處有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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熏識有果,不許有何因。述曰:自下廣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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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句頌牒,下二句頌難。「業熏習餘處」者,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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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業時,熏在識中或色根等中,果起之時,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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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識內,斯業熏識,望果異故,名為「餘處」;「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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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處有果」者,果者在識等外,與業熏習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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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故,故言汝執餘處有果。「所熏識有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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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所熏識,有此業果;「不許有何因」,「因」言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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