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唯识论疏部 · 唯识二十论述记

唯識二十論述記

唯識二十論述記 · 唐 · 窺基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3, no. 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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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許此果在業所熏內識之中有何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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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因之識,應有果故,然彼熏習或在根中,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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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識類。今取彼宗,熏習內識,與己相似,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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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故,但言「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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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執那落迦由自業力,生差別大種,起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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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轉變。述曰:此牒彼義。其經部等與薩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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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同。「形等」者,等顯等;「轉變」者,作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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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彼業熏習理應許在識相續中,不在餘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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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曰:亦經部計。識非常、一,故言「相續」。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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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者,趣不斷義。然經部師亦計熏色根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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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類,但許熏識,以遍三界,故言在識不在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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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或抑薩婆多,令業熏內識,過去、未來體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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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有,非現攝故,如龜毛等。現攝即是現在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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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現有體故,若言現在,不攝無為。既無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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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又無熏習,先業如何能招異熟,由此故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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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熏內識,不在餘處能招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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牒彼計已,下正申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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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有熏習識,汝便不許有果轉變;無熏習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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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執有果,此有何因?述曰:識有熏習,汝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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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許即此識中有異大種形、顯等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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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變在識之外,都無熏習,異於業處,翻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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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果,此有何因?「因」言所以,業熏在識,果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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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外,故名為「翻」。量云:汝惡業熏習應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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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地獄業果隨一攝故;如地獄果。其地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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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在識非餘,非是餘趣,業果攝故。或地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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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果隨一攝故,如地獄業。此因有簡,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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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有教為因。述曰:經部等答:有教為因,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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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外有實色等,此總答也。舊論云:「阿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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