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护法文集

弘明集

弘明集 · 梁 · 僧祐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52, no. 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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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同禮。隱居則宜高尚其跡。夫然。故能拯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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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於沈流。拔幽根於重劫。遠通三乘之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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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開人天之路。是故內乖天屬之重。而不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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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孝。外闕奉主之恭。而不失其敬。若斯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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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誓始於落簪。立志成於暮歲。如令一夫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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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則道洽六親澤流天下。雖不處王侯之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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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已協契皇極大庇生民矣。如此豈坐受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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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虛霑其惠。與夫尸祿之賢同其素餐者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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檀越頃者以有其服而無其人。故澄清簡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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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而不雜。此命既宣。皆人百其誠。遂之彌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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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言所喻。若復開出處之迹。以弘方外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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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虛衿者挹其遺風。漱流者味其餘津矣。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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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簡之後猶不允情。其中或真偽相冐。涇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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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則可以道廢人。固不應以人廢道。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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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人則宜去其服。以人廢道則宜存其禮。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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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則制教之旨可尋。跡廢則遂志之歡莫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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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以明其然。夫沙門服章法用雖非六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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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自是道家之殊制。俗表之名器。名器相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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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事乖其本。事乖其本則禮失其用。是故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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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禮者必不虧其名器。得之不可虧亦有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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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矣。夫遠遵古典者。猶存告朔之餼羊。餼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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猶可以存禮。豈況如來之法服耶。推此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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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無其道必宜存其禮。禮存則法可弘。法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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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則道可尋。此古今所同不易之大法也。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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袈裟非朝宗之服。鉢盂非廊廟之器。軍國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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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戎華不雜。剔髮毀形之人忽廁諸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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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則是異類相涉之象。亦竊所未安。檀越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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韻挺於弱年。風流邁於季俗。猶參究時賢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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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其中。此而推之。必不以人廢言。貧道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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