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律疏与经论疏部 · 四分律、菩萨戒、般若、法华、净土及遗教

菩薩戒本疏

菩薩戒本疏 · 新羅 · 義寂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 no.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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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如令財盛,法盛亦爾。此中義者,越學所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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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能隨順越學所攝,或於證法退失所攝,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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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法衰。又諸菩薩作自財衰,令他財盛,若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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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盛,不引法衰,此則應為。若引法衰,此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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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如令財盛,法盛亦爾。又諸菩薩作自財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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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他財盛,此則應為。如令財盛,法盛亦爾。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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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菩薩作自法盛,令他財盛,此則應為。如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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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盛,法盛亦爾。於如是事,若不修行,名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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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若正修行,是名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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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七十五云:「若有於此三種所受菩薩戒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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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有所闕,當知非護。當言不護菩薩律儀,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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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言護此三種戒。由律儀戒之所攝持,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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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合。若能於此精勤修護,亦能精勤守護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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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若有於此不能守護,亦於餘二不能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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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故若有毀律儀,名毀一切菩薩律儀。」并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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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戒之宗趣,其義粗爾。次體相者,體謂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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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自性,即表、無表三業為體,不同聲聞唯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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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支。三業、十支戒各有表、無表,廣辨業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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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論。相者,戒之種類,謂十重、四十八輕。餘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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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沒,如理應尋。過事重者,制為重戒,反上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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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問:此經中既說十重,何故《善生》唯辨前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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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薩地》中唯說後四?答:此經中通就七眾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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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故,具說十重。《善生》別約在家二眾,故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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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六判為重戒。酤酒、說過,於在家眾罪偏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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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故性重上增二為六。後四於俗過微輕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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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在家眾不制為重。准此,後四於出家眾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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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遍重,五、六於道其過還輕,是故《地持》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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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四。又十中,前四大、小俱重,第五、第六道、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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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重。後之四事,唯菩薩重,於聲聞中不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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