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律疏与经论疏部 · 四分律、菩萨戒、般若、法华、净土及遗教

菩薩戒本疏

菩薩戒本疏 · 新羅 · 義寂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 no. 1814

完整原文 · 分页阅读 当前仅加载大正藏 0664a 版页;异文与注释未混入正文,稳定行号可直接引用。

0664a01

是,今依彼意釋此犯緣。殺中事者,謂有情數

T1814.001.0664a01
0664a02

眾生為事。此有三品:一、上品,謂佛、聖人、父母、

T1814.001.0664a02
0664a03

師僧,害即犯逆并重。下三果人,一云非逆,《涅

T1814.001.0664a03
0664a04

槃經》中入中殺故。畢定菩薩,同上殺科。一云

T1814.001.0664a04
0664a05

是逆。下七逆中,唯言殺聖人,不云無學,故

T1814.001.0664a05
0664a06

殺養胎母。一云犯逆,於菩薩過重故。一云唯

T1814.001.0664a06
0664a07

重,非生本故。二、中品,謂人、天,害唯犯重。三、下

T1814.001.0664a07
0664a08

品,謂下四趣。一云若害,但犯輕垢,非道器

T1814.001.0664a08
0664a09

故。文云「一切有命」者,舉輕況重耳。聲聞戒中

T1814.001.0664a09
0664a10

亦云乃至蟻子不應奪命,豈即成重?一云成

T1814.001.0664a10
0664a11

重,文無簡故。聲聞戒中,初雖總說,下則簡別。

T1814.001.0664a11
0664a12

此中不爾,曾無簡別,故知是重。想者,《論》云:

T1814.001.0664a12
0664a13

「若能害者,於眾生所作眾生想,起害生欲,此

T1814.001.0664a13
0664a14

想即名於彼眾生不顛倒。」然想有三:一、不倒

T1814.001.0664a14
0664a15

想,謂如人作人想,即第三句於彼彼想;及

T1814.001.0664a15
0664a16

非人作非人想,即第四句非於彼非彼想。二、

T1814.001.0664a16
0664a17

顛倒想,謂人作非人想,即是第一句於彼非

T1814.001.0664a17
0664a18

彼想;及於非人作人想,即第二句非於彼彼

T1814.001.0664a18
0664a19

想。三、疑想,謂人非人疑、非人人疑。《論》雖不說,

T1814.001.0664a19
0664a20

准律應有。不倒二中,人人想犯根本,非人非

T1814.001.0664a20
0664a21

人想無犯。若望非畜,亦犯根本;今就非情,故

T1814.001.0664a21
0664a22

說無犯。倒想中二,俱不犯本。然應分別:初人

T1814.001.0664a22
0664a23

作非人想,本迷不犯,轉想亦犯;後非人人想,

T1814.001.0664a23
0664a24

雖不犯本,一向有罪,犯方便故。欲樂者,《論》云:

T1814.001.0664a24
0664a25

「依此想故,作如是心:我當害生。如是名為殺

T1814.001.0664a25
0664a26

生欲樂。」此則殺思,名為欲張等。漫者,隨遇悉

T1814.001.0664a26
0664a27

害。若漫心者,隨所遇境,皆成根本。若剋心者,

T1814.001.0664a27
0664a28

心境相稱,即成根本;若不相稱,不遂故輕。煩

T1814.001.0664a28
0664a29

惱者,《論》云:「此能害者,或貪所弊,或嗔所弊,或

T1814.001.0664a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