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律疏与经论疏部 · 四分律、菩萨戒、般若、法华、净土及遗教

菩薩戒本疏

菩薩戒本疏 · 新羅 · 義寂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 no.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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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二也。具緣犯中不與取,事者,《論》云:「謂他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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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物。」有人准律唯取人物五錢已上方犯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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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一云:不爾。文云:「乃至鬼神有上物物,一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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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草不得故盜。」故知異聲聞也。想者,他物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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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想也。倒不倒四句,准殺應知。欲樂者,謂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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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欲。煩惱者,謂三種中或單或具。方便究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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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謂起方便移離本處,結犯輕重准殺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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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處同異者,亦准殺也。《菩薩地》云:「又如菩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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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有增上增上宰官上品暴惡,於諸有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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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慈愍,專行逼惱。菩薩見已,思擇彼惡,起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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愍心,發生利益安樂意樂,隨力所能,若廢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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黜增上等位。由是因緣,於菩薩戒無所違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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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多功德。又如菩薩見劫盜賊奪他財物,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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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伽物、窣堵波物,取多物已,執為己有,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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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用。菩薩見已,起憐愍心,於彼有情發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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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安樂意樂,隨力所能,逼而奪取,勿令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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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財故,當受長夜無義無利。由此因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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奪財寶,若僧伽物還復僧伽,窣堵波物還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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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波,若有情物還復有情。又見眾主或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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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取僧伽物、窣堵波物,言是己有,縱情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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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薩見已,思擇彼惡,起憐愍心,勿令因此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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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用業,當受長夜無義無利,隨力所能,廢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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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主。菩薩如是雖不與取,而無違犯,生多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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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就文中如前又三。敘犯事中,先辨不應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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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有四,第四呪盜成犯四句後方列。「方便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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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如律云受供比丘語施主云受汝供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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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羅漢等是也。若得供者罪兼二事,謂妄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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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呪盜」者,誦呪令物自來也。無讚喜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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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讚喜成自業故。「鬼神有主物」者,謂神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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