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阿毘达磨论疏部 · 俱舍论与俱舍颂注疏

俱舍論疏

俱舍論疏 · 唐 · 法寶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1, no.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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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於此佛不應說」,論主徵也。何緣於此假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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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許佛如是說?論「不應重擔即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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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彼部答也。即五取蘊名之為我,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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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擔,即應能荷是所荷也。如我所宗,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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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荷是我,所荷取蘊,即無此失。論「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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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者何」,論主徵也。所以佛不應說。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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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未見故」,犢子部答。曾未見說能荷即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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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故。論「不可說事亦不應說」,論主例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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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汝立第五不可說法藏為我,此不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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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亦不應說。論「所以者何」,犢子部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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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論「亦未見故」,論主答也。未見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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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事而說也。若說即是可說,非不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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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又取重擔至曾未見故」,論主反難。取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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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為例,能取重擔,謂即是貪等。所取重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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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五取蘊。即貪等即是五取蘊收,如何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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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是所取?曾未見故。論「然經說愛至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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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應然」,論主舉取擔者即是蘊攝,例能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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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亦即蘊收。論「即於諸蘊至乃至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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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主以義通也。即於諸蘊立數取趣,佛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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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實有別我常住實有,後文自云:但隨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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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說此具壽有如是名。論「如上所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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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補特伽羅」,論主釋經意也。為令了此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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蘊為我,可說無常,非實有性。即五取蘊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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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逼害,得重擔名。前前剎那引後後故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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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荷者,非是實有別我名為荷者。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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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特伽羅至邪見攝故」,彼宗又引文證實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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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若無實我,應無化生有情,撥無名為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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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論「誰言無有至理實有故」,論主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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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我不言無化生有情,如佛所言:我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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