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起信论疏部 · 笔削记再注释

起信論疏筆削記

起信論疏筆削記 · 宋 · 子璿錄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4, no. 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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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麁皆緣外境故不說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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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可下。三約計內外答。此約我我所分。亦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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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八故。不言第七。意云。第七。正是執我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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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今分兩處無體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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楞伽下。三引證二。初引經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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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中下。二釋義。現識等者。正配釋。可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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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辨事識義也。既云攀緣外境。非六而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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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是論依經說故。不復論第七識也。故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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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會彼此。然上多義明此論中不說第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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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異曉公說。下智相即第七故。故彼文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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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相者。是第七識麁中之始。始有慧數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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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塵故名智相。夫人經說六識及心法智。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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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智相即心法智也。若具而言之。緣於本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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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以為我。緣所現境計為我所。今就麁現。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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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境界心起分別。又此境界不離現識。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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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像不離鏡面。此第七識直爾內向計我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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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而不別計心外有塵故。餘處說還緣彼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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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云何得知。第七末那非但緣識。亦緣六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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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此有二釋。一依比量。二聖言量。比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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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云。意根是有法。必與意識同境故。是宗。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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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不共所依故。同喻如眼等根。異喻如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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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意。三支無過故知意根遍行六塵。聖言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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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一金鼓經云。眼根受色耳分別聲。乃至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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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分別一切諸法。大乘意根即是末那。故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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遍緣一切也。又對法論十種分別中。言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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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分別者。謂身所居處所受用義。彼復如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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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第。如諸色根器世間色等境界為相。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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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顯分別者。謂六識身及意。如前所說所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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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而顯現故。此中五識唯現色等塵。意識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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