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起信论疏部 · 笔削记再注释

起信論疏筆削記

起信論疏筆削記 · 宋 · 子璿錄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4, no. 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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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性種子。器世間即山河大地等。斯皆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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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分。然此相分皆為第八執受。執謂攝義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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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受謂領以為境。令生覺受。於中種子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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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義。一攝為自體。二持令不散。三領以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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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身具二闕攝為自體。故器界唯一。但領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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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境故。故唯識云。不可知執受處。亦可種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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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身緣而執受。器世間量但緣非執受故。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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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下或問。若然者何故此中唯言現五塵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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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此釋也。以對所牽事識故。於一切中偏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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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五。論云。對至即現意在此也。非如下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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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不斷義。以解常在前也。如第六識在五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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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位。即有斷滅故。唯識云。意識常現起。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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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無想天。及無心二定睡眠與悶絕。又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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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滅盡定時。雖云淨分不斷。且有盡七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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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約染分亦成斷義。又成唯識所熏四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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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若法始終一類相續。能持習氣乃是所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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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揀前七轉識如風聲等。既言如風聲等。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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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非是相續有間斷故。又為下約為先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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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在前也。意云前者。先也。以迷時先有為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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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本。更無有法先於此故。末那無此義故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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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也。此即單揀第七也。然前揀六七之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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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東意。後之一義是今疏意。故云又也。若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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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句標。揀次唯揀第六。又為下方揀第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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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東無後一意。如何摶句以讀文耶。學者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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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疏細分者。法執俱生故。迷唯心境見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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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來起微細心。分別染淨故。云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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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論二。一直明本相。疏亦細分者。此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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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分別麁於俱生。故除微字。但云細分。此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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