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毘昙部

阿毘達磨俱舍釋論

阿毘達磨俱舍釋論 · 婆藪盤豆造 · 陳 · 真諦譯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29, no.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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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阿毘達磨俱舍釋論卷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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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藪盤豆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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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天竺三藏真諦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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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論中分別根品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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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次,此義應當思量:是諸有為法,如彼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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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更互不同,為如此彼生亦不同、為有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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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俱生亦有。何以故?一切法有五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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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二心、三心法、四不相應、五無為,此中無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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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無生,有色諸法今當決判。偈曰:於欲界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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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無聲根隣虛。釋曰:極細色聚說名隣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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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令知無餘物細於彼者。此隣虛若在欲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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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聲亦非根,則八物俱生,隨一不減。八物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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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等四大及四大所造色香味觸。若有根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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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無聲,則九物俱生,或十物俱生。此中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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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有身根九物。釋曰:若身根隣虛,此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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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物。八如前,身根為第九。偈曰:十物有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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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釋曰:此隣虛中若有餘根,則有十物。九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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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眼等五根中隨一為第十。此隣虛若有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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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生,如次第九物十物十一物俱生。何以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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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聲與根不相離,謂執依四大為因聲。若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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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不相離,云何有聚?或見唯堅實,或見唯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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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或見唯暖熱,或見唯輕動。此聚中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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