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毘昙部

阿毘達磨俱舍釋論

阿毘達磨俱舍釋論 · 婆藪盤豆造 · 陳 · 真諦譯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29, no.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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薩在胎時——;轉輪王、轉輪王母——王在胎時——。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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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中俱非二害。復次於經中云何說此言: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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檀多!於何眾生,自害不行,他害亦不行。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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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非想非非想受生眾生。諸師解於餘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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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無色處,自害謂依自地聖道,他害謂依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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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近分定,於中無此二。若爾,依餘地聖道,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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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應成他害。若不爾,其義云何?或由取後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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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前,或由取前兼顯後。取前兼顯後者,如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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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如梵眾天是第一樂生天。取後兼顯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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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經言:如光曜天是第二樂生天。於彼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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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顯譬喻義,是故於彼經此義可然,謂取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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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後、取後兼前。何以故?是譬喻法,由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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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所餘類例可知。此舍利弗問中無有如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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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故不可引彼經為此經證。若汝執顯譬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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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如言義,則此經中不應有如言。經言:有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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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生,身有別異、想有別異,如人及隨一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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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是故應知,如言唯為顯、不為譬,勿過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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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說壽命已。偈曰:復有有為相,生老住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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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釋曰:有為法唯此四相,若於法中有此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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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應知此法是有為。與前相翻則是無為。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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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生者能生此法,住者能安立此法,老者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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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異此法,無常者能滅此法,為不如此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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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言:有三種有為法有為相。若具言,於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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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說第四相。此經中不說。何相?謂住。若爾,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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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中說何法為住異?此住異是老別名,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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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是生別名,滅是無常別名。住異亦爾,是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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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名。若諸法能起,唯為有為法行於世,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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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經中說是有為相,為起他厭怖心。何以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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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者從未來世能引有為法令入現在世,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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