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毘昙部

阿毘達磨俱舍釋論

阿毘達磨俱舍釋論 · 婆藪盤豆造 · 陳 · 真諦譯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29, no.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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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種子等餘法於因果中悉明了,未曾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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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道理,此義應說。云何俱起諸法共一時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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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果不無此理?譬如燈與光互與影,此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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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共詳辯:為燈是光因、為先有聚集於燈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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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生中成因?此義未可然。何以故?由此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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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斯義自現。隨有無故了別因果人,說此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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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相。若此法有無,彼法隨有無,此法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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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彼法定是果。俱有諸法中,隨一無所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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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無,隨一有所餘皆有故,因果義成。俱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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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此義可然。互為因果,此義云何?由此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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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爾,所造有礙色定不相離於同類,更互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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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然,與四大義此又應同,心隨相等於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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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爾,如三杖互有相持力故住,俱起諸法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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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義成亦爾。此執須更思量:此三杖為由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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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力故住、為由先聚集力故住?此中亦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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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謂繩釘地能持。此等有餘因,謂同類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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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故俱有因成。同類因相云何?偈曰:同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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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相似。釋曰:是同類法於同類法為同類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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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善五陰於善五陰為同類因、有染污於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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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有無記於無記亦爾。色是無記,於五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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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陰非色同類因,餘師說如此。柯羅邏於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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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邏等十位是同類因,頞浮陀於頞浮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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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離前一一於一聚同分中為同類因。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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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餘同類中,是十位於十位亦爾。於外物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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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爾,如麥於麥、舍利穀於舍利穀。如此等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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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思量:若有人不許色為色同類因,此文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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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違彼人所許意,謂前四大是後四大因,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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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增上緣。一切相似法於相似中悉為同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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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說非。何為?偈曰:自部地。釋曰:自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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