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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初靜慮地有尋伺想能逼惱心猶如毒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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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二離彼,故輕安增。第二靜慮喜極動涌,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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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靜慮樂受極增,二俱能為愛勝生處,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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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彼故行捨增。或欲及初有色根識,所引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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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甚於餘地,初二離彼故輕安增。三四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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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麁重遠,寂靜轉勝故行捨增。謂輕安樂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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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捨擔,若更易地氣分微薄,故唯初二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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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安。三四地中任運而轉,寂靜轉勝故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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捨。或初二定有輕安緣,喜與輕安為勝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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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如契經說:喜故輕安。三四定中無喜緣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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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安微劣不立為支。行捨輕安互相覆蔽,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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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有一第二便無。輕安治沈其相飄舉,行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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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掉其相寂止,故安與捨互相覆蔽。何理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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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知三樂支,二是輕安、第三是受?已說於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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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隨順故。謂第三定樂非輕安,安非彼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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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前已說初二定樂,必非樂受是身心受,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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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理故。謂初二樂必非身受,正在定中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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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識故。亦非心受,應即喜故。要離喜愛,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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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心悅方可異前立為樂受。喜即喜受,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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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心中二受俱行,不應理故。若謂喜樂更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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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起無斯過者,理亦不然,說具五支及四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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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若謂五四約容有說,不必俱行,亦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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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應有有尋無伺定故。然經但說有三等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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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尋有伺,乃至廣說。若靜慮支非必俱起,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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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不說有有尋無伺定?又於欲界初靜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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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應具有三三摩地。是則違害契經所說。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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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思擇,第三定中意地悅受,既得喜根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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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為喜,何故名樂?此名為樂亦有所因,以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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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根不寂靜故。謂喜動涌擾亂定心,如水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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