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毘昙部

雜阿毘曇心論

雜阿毘曇心論 · 尊者法救造 · 宋 · 僧伽跋摩等譯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28, no.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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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事業各異其義,有間則無和合。若和合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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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則應有二決定自法。是義不然。若復眼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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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者,應見障色,以無對故。慧及和合亦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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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眼識無對不識障色謂不見者,不然,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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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故。分別者應言:何故眼識不識障色?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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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眼一境界轉故,是故眼識不識障色。眼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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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有對故不見障色,是故眼識不識,識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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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性。若識若見,餘亦如是。又復眼識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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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故不識?已知眼識不識障色,復應知眼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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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界轉故。當復說礙,有對依故不識障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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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有無對依故,眼識二種依:眼及次第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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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若有對依故不見障色者,無對依故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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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障色。異說有過。眼是不共依、意是共依,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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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障色者,不然,依者於色等相非分,亦非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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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色故眼識是色,亦非眼無緣故無緣,亦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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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不相應故不相應,如是等皆有過。復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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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是不共依,若依意眼識生,未曾依彼餘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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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心一一相續轉故,是故意亦是不共依。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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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無間,識即見者,不然,四種不壞故。世尊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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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聞、覺、識四種不壞。若識即見者,唯聞、覺、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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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種,見即識,故不如是。是故當知眼見。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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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建立四種者,不然,不見障色,先已說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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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見有間名義各異,眼光照名為見,心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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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名為識。若復言眼見彼應稱眼量者,彼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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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過,識無限量故。識無限量,世尊所說,如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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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說眼有見。而謂識見者,不然。如言意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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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有餘法於中識耶?若言即意識法者,當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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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亦如是。如所說:梵志!眼是門,為見色故。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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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之異名。汝於所說妄解,心心法無方處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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