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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信等體是心所法故,心所法中至時當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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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等五受三無漏根更無辯處,故今應釋。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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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不悅名苦,即此悅名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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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三定心悅,餘處此名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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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不悅名憂,中捨二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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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修無學道,依九立三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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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身謂身受,依色根故,即五識相應受。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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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悅者是損惱義,於五識俱領觸受內能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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惱者,名為苦根。所言悅者是攝益義,即五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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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領觸受內能攝益者,名為樂根。初靜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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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識俱樂,亦此所攝種類同故。第三靜慮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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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俱受能攝益者,亦名樂根,彼地更無餘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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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即意俱悅立為樂根。意識俱生悅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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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第三定說名為樂,由此地中離喜貪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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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第三定,下三地中說名喜根,有喜貪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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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二心悅攝益義同,行相何殊分為喜樂?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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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相轉有差別故。若有心悅安靜行轉,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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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根。若有心悅麁動行轉,名為喜根。或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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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根攝益力勝,喜根攝益則不如是。由此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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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靜慮地樂,諸聖說為所耽著處。與意識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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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損惱受,是心不悅,名曰憂根。已約身心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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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悅受行相差別立四受根。所言中捨二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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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者,中是非悅非不悅義,即不苦樂說名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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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身心受中此定何受?應言此受通在身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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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樂何緣各分為二,不苦不樂唯立一根?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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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身心無差別故。謂心苦樂多分躁動,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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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在身則為安住;不苦不樂在身在心,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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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差唯安住故。又心苦樂多分別生,在身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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