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毘昙部

阿毘達磨藏顯宗論

阿毘達磨藏顯宗論 · 尊者眾賢造 · 唐 · 玄奘譯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29, no. 1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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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若有殺害有學聖者,是名第三同類業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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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侵奪僧和合緣,是名破僧同類業相。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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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破壞佛窣堵波,是名第五同類業相。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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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熟業,於三時中極能為障。言三時者,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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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得忍不還,無學業為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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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若從頂位將得忍時,感惡趣業皆極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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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以忍超彼異熟地故。如人將離本所居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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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債主皆極為障。若有將得不還果時,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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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繫業皆極為障。若有將得無學果時,色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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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業皆極為障。此後二位喻說如前。然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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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除順現受,及順不定受異熟不定業,并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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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定中非異處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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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一切有部顯宗論卷第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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