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傳佛教 · 中觀部

中論

中論 · 龍樹菩薩造 · 梵志青目釋 · 姚秦 · 鳩摩羅什譯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30, no. 1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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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密覆故。亦應不可壞,而今實見身壞。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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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當知,離苦樂等先無餘法。若謂斷臂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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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縮在內不可斷者,斷頭時亦應縮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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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應死,而實有死。是故知離苦樂等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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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者,但有言說虛妄無實。復次若言身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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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神大、身小則神小,如燈大則明大、燈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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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小者,如是神則隨身不應常。若隨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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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身無則神無,如燈滅則明滅。若神無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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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與眼耳苦樂等同。是故當知,離眼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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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無別神。復次如風狂病人不得自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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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作而作。若有神是諸作主者,云何言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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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自在?若風狂病不惱神者,應離神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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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作。如是種種推求,離眼耳等根苦樂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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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無本住。若必謂離眼耳等根苦樂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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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本住者,無有是事。何以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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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離眼耳等,而有本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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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應離本住,而有眼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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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住離眼耳等根、苦樂等法先有者,今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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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等根、苦樂等法亦應離本住而有。問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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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相離可爾,但使有本住。答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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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知有人,以人知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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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法何有人?離人何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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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者,眼耳苦樂等。人者,是本住。汝謂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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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故知有人、以有人故知有法。今離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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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等法何有人?離人何有眼耳等法?復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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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眼等根,實無有本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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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耳等諸根,異相而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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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耳等諸根、苦樂等諸法,實無有本住。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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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緣色生眼識,以和合因緣知有眼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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