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中观论疏部 · 中论注疏

中觀論疏

中觀論疏 · 隋 · 吉藏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2, no. 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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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處皆離,一處為薪處、一處為火處,既得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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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亦應離火。又處處者,令其薪火各處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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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別也。「復次如是應常燃」下,第二偏破異。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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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可燃喻之人法,以多謂五陰是實、人是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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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偏破異也。又開三別:初破、次救、後破救。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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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又四:一四失破;次二失破;三一失破,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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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意破;四伏宗破。言四失者:一常燃、二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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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三失緣、四無作。常燃者,若因薪有火,則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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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火滅,故不常燃。汝既火與薪異,在薪雖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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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終不滅,是故常燃。二失因者,既有火體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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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則火不因薪。失緣者,緣謂人功將護令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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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燃,今火既離薪常燃,何假將護?無作者,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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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用也,火以燒薪為用,今既常燃則無燒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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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用,故無作也。「如是常應燃」,從前偈下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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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其相離,如是常應燃也。第二句舉無因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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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燃。又初句火自住火體、次句火不因於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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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半初句明人於火無功、次句火於薪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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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緣釋於常義,如世間物不從因緣是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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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常。第四句明火無用。所以作此分者,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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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釋第四句別作復次,故知異上三句。青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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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分為二意者,欲明火有二義:一者火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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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火用。上三句明火體是常、後一句明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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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用。既有體用不同,故開為二意也。長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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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功現有」者,事火之徒即事可撿。「問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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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第二明二失破。此偈釋前四失,前雖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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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但由失二事:一失因、二失緣,是故有常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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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以無作之咎。故今但釋二失,則具釋上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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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偈上半明失因、下半明失緣。上半云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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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薪自有火體,何須因薪?是故無因。下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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