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毘昙部

雜阿毘曇心論

雜阿毘曇心論 · 尊者法救造 · 宋 · 僧伽跋摩等譯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28, no.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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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律儀家生,彼性不能語而殺生,得身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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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口業。毘婆沙者說,如律儀不具足,不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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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儀,不律儀亦如是。但以惡希望具,故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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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儀家,雖性不能語,而以身表語義故,從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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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不律儀。問:若住不律儀而受日夜律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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爾時得律儀捨不律儀,至明相出,彼復捨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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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還得不律儀耶?答:有說,得。捨不律儀得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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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捨律儀得不律儀。有說,不得。若一身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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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不殺生,乃至身種類盡不得不律儀,無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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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受故。捨不律儀得律儀,捨律儀得不律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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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非不律儀。問:云何得不律儀?答:隨心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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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三品惡戒生。若初以下心殺眾生若受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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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得下殺生無作及下不律儀,謂於餘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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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生得不律儀所攝。彼後若以中上心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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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得中上殺生無作不律儀,先已得從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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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亦如是。有住不律儀,於一切眾生起非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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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支非一切因,有於一切眾生起一切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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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一切因,有於一切眾生起一切因非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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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支,有於一切眾生起一切因一切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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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一切眾生起非一切支非一切因者,謂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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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纏殺眾生,若中若上而不作餘業道。有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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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眾生起一切支非一切因者,謂以下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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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眾生,乃至綺語非中上。有於一切眾生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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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因非一切支者,謂以下中上纏殺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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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餘業道。有於一切眾生起一切因一切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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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謂以下中上纏殺眾生,乃至綺語。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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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足不律儀不名住不律儀者,彼說於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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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眾生起及一切支而因不定。問:諸律儀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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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捨?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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