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毘昙部

雜阿毘曇心論

雜阿毘曇心論 · 尊者法救造 · 宋 · 僧伽跋摩等譯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28, no.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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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復一向名無作。是身業殺生非餘,不具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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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者,口語及仙人意所嫌而殺,謂是口意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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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性者不然,業自性異故、事不究竟故。若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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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心無心殺彼眾生,俱應得殺罪,如觸火、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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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者,不然,非譬故。若手執刀、若手擲刀,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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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若無心,觸火不燒。若呪毒、若藥雜毒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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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心、若無心不死。殺生不如是,是故非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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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復謂於火毒得不燒不死因緣,而殺生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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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殺因緣者,不然,得不惡心故。如彼刀呪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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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等,是不燒不死因緣。不惡心是不殺因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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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如是,以不惡心殺生則非殺生,如執刀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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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不燒。問:無心害眾生不死耶?答:死。雖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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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殺罪,無惡心故。雖逼迫他不得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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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此非說者,不然,如不逼迫不攝他,而罪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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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養故。謂斷善根得慈心,是故不非說。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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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他所有、他物想、知不與欲取。取作己有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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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作無作,或一向名無作,是身業盜。邪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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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父母等護、起護想、道非道行;無護者,非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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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時。是不應行而行,名作無作,是身業邪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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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彼異想說,別離不軟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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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義不誠說,是則口業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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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聞等事顛倒不顛倒,覆藏想起,名作無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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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一向名無作,是口業妄語。或身動或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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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謂布薩事,是亦名妄語。若言身意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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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不然,業性異故、著身口業故。譬如著身,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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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放作者是身業。譬如曾眼更,後身觸得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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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譬如受戒時,口作得身業。譬如受具足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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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默然若無心得身業。別離者,若壞若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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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壞想、若已壞不令和合,名作無作,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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