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傳佛教 · 瑜伽部

瑜伽師地論

瑜伽師地論 · 彌勒菩薩說 · 唐 · 玄奘譯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30, no. 1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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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病隨行心雖復忍受,一向無罪;餘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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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若生起已而忍受者,或是有罪、或是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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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諸菩薩,於作有情利益戒中勤修習時,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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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觀察六處攝行。所謂自、他、財衰、財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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衰、法盛,是名六處。言財衰者,謂衣食等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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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不得,得已斷壞。與此相違,當知財盛。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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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衰者,謂越所學,於先未聞勝義所攝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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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所說微妙法句不得聽聞。如不聽聞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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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未聞,如是於先所未思惟不得思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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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聽聞障、有思惟障,設得聞思,尋復忘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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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所未證修所成善而未能證,設證還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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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此相違,當知法盛。此中菩薩作自法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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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他財盛,此不應為。如令財盛,法盛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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爾。此中義者,越學所攝及能隨順越學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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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或於證法退失所攝,當知法衰。又諸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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薩作自財衰,令他財盛,若此財盛不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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衰,此則應為;若引法衰,此不應為。如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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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盛,法盛亦爾。又諸菩薩作自財盛,令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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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盛,此則應為。如令財盛,法盛亦爾。又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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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薩作自法盛,令他財盛,此則應為。如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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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盛,法盛亦爾。於如是事,若不修行,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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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罪;若正修行,是名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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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且說菩薩所受三種律儀略毘奈耶,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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薩於中常應作意思惟修學。若有於此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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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所受菩薩戒中,隨有所闕,當知非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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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言不護菩薩律儀,不當言護。此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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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由律儀戒之所攝持,令其和合。若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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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此精勤守護,亦能精勤守護餘二。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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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此不能守護,亦於餘二不能守護。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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