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傳佛教 · 瑜伽部

瑜伽師地論

瑜伽師地論 · 彌勒菩薩說 · 唐 · 玄奘譯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30, no. 1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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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師地論卷第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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彌勒菩薩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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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藏法師玄奘奉詔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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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事分中調伏事擇攝第五之二7目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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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次,依毘柰耶勤學苾芻,於其五處應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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遍知。云何為五?一、事遍知,二、罪遍知,三、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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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伽羅遍知,四、引攝義利遍知,五、損惱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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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何事遍知?謂蘊等五事。如聲聞地已說。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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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罪遍知?謂依毘柰耶勤學苾芻,由五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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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遍知所犯。一者、遍知犯罪因緣,二者、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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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犯罪等起,三者、遍知所犯罪事,四者、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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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加行,五者、遍知犯罪究竟。遍知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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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緣者,謂或貪因緣、或瞋因緣、或癡因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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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犯眾罪。遍知犯罪等起者,謂或有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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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等起,非語、非心;或復有罪由語等起,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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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非心;或復有罪由心等起,非身、非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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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復有罪由身、由心等起,非語;或復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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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語、由心等起,非身;或復有罪由身、由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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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起,非心;或復有罪由身、由語、由心等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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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獨由心所犯眾罪,應從他處發露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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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當懇誠深自防護。如有苾芻,發起種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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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尋思等不善尋思。遍知所犯罪事者,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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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事略有二種。一者、有情數事。二者、無情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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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遍知犯罪加行者,謂所犯罪有二加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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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所應作事業加行,二、是所應作事業加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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遍知犯罪究竟者,謂於是處施設方便,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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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處而得究竟,非於中間有其退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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