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傳佛教 · 瑜伽部

瑜伽師地論

瑜伽師地論 · 彌勒菩薩說 · 唐 · 玄奘譯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30, no. 1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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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若有毀律儀戒,名毀一切菩薩律儀。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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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為令他了知故,隨順他故,由他勸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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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菩薩戒,非自所起增上意樂、隨觀隨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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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生淨信、於諸有情住憐愍心、愛樂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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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菩薩戒,當言此非真實防護,亦非圓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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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習善法,亦不能得彼果勝利。與此相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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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知乃名真實防護,亦能獲得彼果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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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次,若有不捨如是律儀,當知餘生亦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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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轉,非彼捨者。又捨因緣略有四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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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決定發起受心不同分心;二者、若於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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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識別大丈夫前,故意發起棄捨語言;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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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總別毀犯四種他所勝法;四者、若以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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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纏,總別毀犯隨順四種他所勝法。由此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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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當知棄捨菩薩律儀。若有還得清淨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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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復應還受。復次,若有出家菩薩,除三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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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所有長物,佛所聽畜,身所受用順安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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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若故思擇施來求者,當知無罪。若顧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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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非慳貪障而不施者,亦無有罪。諸有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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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已書正法,有嬰兒慧眾生來乞,若施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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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當知有罪;若勸他施,亦名有罪。除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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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心:我今惠彼,欲試其人於甚深法堪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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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不?能信解不?如是無罪。若以葉紙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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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正法及外道論,或先已書,授彼信解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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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中,或勸他與,當知有罪。菩薩唯應勸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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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捨手中異論,或令書寫諸佛聖教,或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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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知彼不堅實,不應開示。或有葉紙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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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書寫,有來求乞,爾時菩薩應問彼言: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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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何用如是物為?彼若答言:我欲轉賣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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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食用。若此葉紙為書正法,則不應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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