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法相宗义著述

大乘法苑義林章

大乘法苑義林章 · 唐 · 窺基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5, no. 1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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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可通途。然非正目。今名蘊。或翻為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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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法華云五眾之生滅。此亦不然。若言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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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梵本應云僧伽。或翻為聚。此亦不然。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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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聚者。梵本應云曷羅陀。又言處者。梵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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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野怛那。舊翻為入。此亦不然。若言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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梵云鉢羅吠舍。舊經亦有譯為處者。如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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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邊處等.阿練若處。竝與今同。梵云馱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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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云界。有譯為持。偏據一義非盡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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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義名者。俱舍云。聚.生.門種族。是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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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義。蘊是聚義。可聚十一種義。故中邊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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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一.及總略.分段義名蘊。彼論釋云。一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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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義。如契經云。諸所有色。若過去.若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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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現在.若內.若外.若麁.若細.若劣.若勝.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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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若近。如是一切略為一聚。說名色蘊。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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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聚義蘊義得成。俱舍釋云。於此經中。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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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已滅名過去。若未已生名未來。已生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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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名現在。自身名內。所餘名外。或約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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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有對名麁。無對名細。苦集染污名劣。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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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名勝。去來名遠。現在名近。乃至識蘊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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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亦然。二總略義。如經言。如是一切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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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聚。三分段義。如經言。說名色蘊等。各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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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立色蘊等相故。由斯聚義蘊義得成。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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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云。和合聚義是蘊義。此依內明釋。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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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負重擔義。如世間說肩名蘊。物所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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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三云可分段義是蘊義故。世間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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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三蘊還我當與汝。案俱舍三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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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中邊非一及總略分段義名蘊。其意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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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釋蘊有二義。一是聚義。二是滅義。故毘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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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陰是聚義。舊云十二入者。是殺義。今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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