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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失。其牽引.生起二因。俱是持業也。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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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同故。若據業能引識等五果起。少有雜
T1861.005.0339b020339b03
染法牽引因。因體通二性。唯有為.有漏.果
T1861.005.0339b030339b04
唯無記.唯有漏.有為也。言攝受因者。若雜
T1861.005.0339b040339b05
染法之攝受因。因體通三性有為.無為.有
T1861.005.0339b050339b06
漏.無漏也。果法性同前。若雜染法即攝受
T1861.005.0339b060339b07
者。因體通三性。唯有漏.有為也。果性通一
T1861.005.0339b070339b08
切也。言引發者。若雜染法之引發因。因體
T1861.005.0339b080339b09
通三性。唯有漏.唯有為。非無為也。果性
T1861.005.0339b090339b10
同前也。亦可無此釋也。若雜染法即引發
T1861.005.0339b100339b11
因者。因體通三性。唯有為.有漏.果法通三
T1861.005.0339b110339b12
性。有漏.無漏.唯有為也。若據因有漏善法
T1861.005.0339b120339b13
斷證離繫果。何妨果法通無為耶。言定異
T1861.005.0339b130339b14
因者。若雜染法之定異因當須分別。若據
T1861.005.0339b140339b15
無記為果。果法唯無記.但有為.有漏。因體
T1861.005.0339b150339b16
通善.惡二性。唯有為.有漏。若三性為果者。
T1861.005.0339b160339b17
雜染法即定異因。因果俱通三性。唯有為.有
T1861.005.0339b170339b18
漏也。言同事因者。若雜染法之同事因。因
T1861.005.0339b180339b19
體通三性。有為.無為.有漏.無漏。果法通三
T1861.005.0339b190339b20
性。唯有為.有漏也。若雜染即同事因。因體
T1861.005.0339b200339b21
狹果性寬也。言相違因者。唯得有雜染之
T1861.005.0339b210339b22
相違因。因體通有為.無為。唯無漏唯善性
T1861.005.0339b220339b23
也。其果即狹。言不相違者。若持業釋。因體
T1861.005.0339b230339b24
狹果體通一切。若依主釋。果狹因寬也。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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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無記法十因者。若取外法名無記法。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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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有無記之隨說因。因體可通三性。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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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故。顯果上實無記極成。因通有漏.無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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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有為也。果體唯無記。唯有漏有為。言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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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即因者。若據內聲性是無記。名隨說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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