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法相宗义著述

大乘法苑義林章

大乘法苑義林章 · 唐 · 窺基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5, no. 1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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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答略有六別。5-10(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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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果義五果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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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以十門分別。一出體。二釋名。三廢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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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因二因得。五四緣得。六十五依處得。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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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因果具幾。八有為無為有漏無漏等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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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見所斷等分別。十問答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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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立三廢立者。果是成辦義。要有法是。無法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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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之所剋有二種果。一無為果。二有為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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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為果名離繫果。有為果名增上果。無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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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多差別故。更不分別。有為有差別故。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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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建立。有因與威勢不障礙而得者。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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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增上之名。有因勝取與而得者。於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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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總假者之所得。有因別法之所得。總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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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得名士用果。餘別法所得亦得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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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者。以別從總相似為名。於中依總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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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之所得。復有二類。一者同性。二者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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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性者名異熟果。同性者名等流果。無為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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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斷隨眠之所得勝故。餘非擇果.六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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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等但增上果。若非勝招致者但名增上。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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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名士用等。是故五果不增不減。又顯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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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眾多可分十種。果眾難剋合立五果。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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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聖教。無說增上及士用果通無為處。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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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此釋。又解。因之所得不過有法。謂有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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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為。無為無多差別。唯有一性。故立一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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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離繫果。諸有為法有多差別三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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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同性所得名等流果。異性所得名異熟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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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得中。然據勝力所牽之果名等流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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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同品與同品.勝品二俱為因。非為劣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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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性之中因體殊勝。果相顯現名為異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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