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法相宗义著述

大乘法苑義林章

大乘法苑義林章 · 唐 · 窺基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5, no. 1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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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無記性望善惡法。善惡法中。自互相望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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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此果。因體非勝。果非顯現。非有異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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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可知故不立為果。是總果收。然唯識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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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卷。言習氣有二。一等流。二異熟。總攝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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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有漏盡故。顯無為無別有為有別。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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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果。然上所說即是無為.有為別果。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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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有近力.遠力.勝力.劣力.親力.疎力.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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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不障力。有無為中。若為近.勝.親.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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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之所得者。立為士用果。若為遠.劣.疎.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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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力之所得者。名增上果。此二即是有為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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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二法共果。皆依別法得士用名。此果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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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四法為體。俱生.無間.隔越.不生。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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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者。即同時法故。成唯識第二卷云。種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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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現.如俱有因得士用果。或第七云。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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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有得士用果。無間果者。次後生法。故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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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識第七卷云。一切種者得士用果。等流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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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名士用故。第八卷云。引發等因得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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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隔越果者。假者春種秋獲果故。諸論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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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此為士用。或異熟果亦是隔越。唯識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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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於異熟果立士用故。又第八云。牽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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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得士用果。不生果者。謂真見依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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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用。故唯識云。攝受因得士用果。雖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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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作用二種依處是此因收。既引發等當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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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用。豈遮真見得士用耶。故知別法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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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用。士用之果亦通四種。由此五果不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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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減。六十五卷說五果義少好。與餘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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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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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處色義林法處色義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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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以五門分別。一開合廢立。二辨體性。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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