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毘昙部

阿毘達磨俱舍釋論

阿毘達磨俱舍釋論 · 婆藪盤豆造 · 陳 · 真諦譯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29, no.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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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根相續故。受用由五受。為顯此義故,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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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根。依此四義,約解脫所餘亦立為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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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等五是解脫依,未知欲知是生,知是住,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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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是受用,是故根量如此不增不減,是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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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亦爾不可顛倒。舌不可於言說中立為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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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以故?觀學勝能故。手脚不應於執捉及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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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中立為根,無異故。此物由異相於餘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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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名執捉及離向離手離脚。蛇等亦能執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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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離向故。手脚於此二,不可立為根。穀道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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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於棄捨立為根。重物在空中一切處落,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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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風引故出。女男陰不可於戲樂中立為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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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男戲樂不由自陰成,互相發起故。喉齒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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臉節解於吞嚼開閉屈申事中增上故,應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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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根。一切因緣於其自事增上,皆應立為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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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許如此舌等根義,此亦不成。此中眼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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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初,男根為後,前已廣釋。命根是不相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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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於不相應法中當廣釋。信等五根於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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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當廣釋。樂受等、未知欲知等,今當釋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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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次第釋。偈曰:苦根非所愛,身受。釋曰: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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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愛謂能損惱由苦故。偈曰:樂根者,所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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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曰:樂根謂所愛身受,能為利益故。偈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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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定,心受名樂根。釋曰:於第三定是可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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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依心地起名樂根。何以故?於第三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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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有身受,以無五識故。偈曰:此樂於餘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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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根。釋曰:除第三定於餘處,謂欲界及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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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二定中,若在心地,立名喜根。於第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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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離欲喜故,但成樂根,不成喜根。何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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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喜麁濁故,但得喜根名。偈曰:心地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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憂根。釋曰:非所愛受,若在心地名憂根。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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