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瑜伽论疏部 · 瑜伽师地论略纂

瑜伽師地論略纂

瑜伽師地論略纂 · 唐 · 窺基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3, no. 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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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果為此地體。前作意中,聞唯緣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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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緣義故。此地文分為三:初結前問後,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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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論端;次問列五明處名;後隨別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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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若略說,於五明處乃至讀誦憶念」者,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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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此顯於五明教所生聞慧。一云:謂以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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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先,聽聞後時,意地領受、讀誦及憶念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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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聞慧。其五識初覺慧并聽聞,及俱意識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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聞、讀誦,是生得慧,不明了故。二云:覺慧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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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是生得慧。若聽、若聞、若領受、若讀誦、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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憶念,俱是聞慧。俱時五識雖非正聞慧,由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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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地方便聞慧所引發故,因聞所成,明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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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亦是聞慧;設雖意地領受、讀誦等,不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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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皆生得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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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於依止名、句、文身義中無倒解了」者,謂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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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明處義,覺慧為先,所起聞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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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別釋五明處中,初辨內明處,文有二: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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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四門、後隨別釋。四門者:一、「事施設」者,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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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藏稱事施設建立。事謂事義,謂經、律、論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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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別故。又是諸所詮義所依之體事,故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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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二、「想差別施設」者,謂能詮名,由名、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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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以想生,故名稱想。又西域呼名,多呼為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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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名等無體,隨聲假立,隨其想解,號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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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故說名等稱之為想。三、「攝聖教義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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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諸聖教所詮之義能攝聖教。四、「由佛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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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應知處相」者,謂從二數佛教所詮事,增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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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至十種佛教所詮事,名佛教所應知處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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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以理攝教,第四以教顯理。「素怛攬」,云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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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毘奈耶」,云調伏。「摩怛履迦」,云本母。集諸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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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論議明之,出生諸經,別所詮義,故名本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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