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律疏与经论疏部 · 四分律、菩萨戒、般若、法华、净土及遗教

四分比丘戒本疏

四分比丘戒本疏 · 唐 · 定賓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 no.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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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隱也。准律文中,先與他衣,內覆求心,親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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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間共行教化:他後不去,嗔恚還奪。即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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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與、決定取而却奪犯也。定與定取、定與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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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此二却奪,即犯重罪。若俱不定,奪犯吉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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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畜藥過七日戒。文有五句:一、容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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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二、有病者畜藥之緣。三、殘藥,「蘇油蜜石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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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出五種藥體。准律,熊脂等漉清如油,即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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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也。四、「齋七日得服」者,謂加口受許服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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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五、「若過」已下,結罪。至八日明相出即犯,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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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待服;服時更犯服不淨藥殘觸等罪。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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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了,故云服也。文言「殘藥」者,如論長衣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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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衣,今此殘藥謂一服餘,更擬數服,名之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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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若加口受,齊七日來雖殘無過,過七日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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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即過生。因此總辨時與非時、七日盡形、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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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之義,二門分別:一釋名定體、二受持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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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且釋名定體者,言時藥者,局在午前,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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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病任持命根濟飢養報,名之為時。時非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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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意約此義也。言非時者,蒲桃漿等療渴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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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兼治主客,為於午後明相已還而得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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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非時也。言七日者,風痰等病勢力稍強,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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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續治藥功方効,名七日也。癖氣癥腎積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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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損,許服長久,名曰盡形。然餘三藥事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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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唯盡形藥人多濫服,故對此藥定體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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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具四緣:一者身有容病,故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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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盡形壽藥,無病因緣服者吉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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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醫方所要,謂藥方中要須時食尚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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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況其餘者。故律云「乞食比丘見作石蜜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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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和之有疑不食。佛言:作法應爾。」又如《薩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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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論》第六卷說「或以時藥或七日藥以成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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