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律疏与经论疏部 · 四分律、菩萨戒、般若、法华、净土及遗教

菩薩戒本疏

菩薩戒本疏 · 新羅 · 義寂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 no.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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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恭敬故慢,不知應敬之處即是癡心也。「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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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賣身」下引況重誡,尚應捨身況復不禮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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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四十四中第三戒云:「若諸菩薩安住菩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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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戒律儀,見諸耆長有德可敬同法者來,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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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所制懷嫌恨心、懷恚惱心,不起承迎不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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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座。若有他來語言談論,慶慰請問,憍慢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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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懷嫌恨心,懷恚惱心,不稱正理,發言酬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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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名有犯有所違越,是染違犯。非憍慢制,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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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恨心,無恚惱心,但由嬾惰、懈怠、妄念、無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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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心。是名有犯有所違越,非染違犯。無違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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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謂遭重病;或心狂亂;或自睡眠,他生覺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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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來親附語言談論,慶慰請問;或自為他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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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說法,論義決擇;或復與餘談論慶慰;或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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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法,論義決擇,屬耳而聽;或有違犯說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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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為欲將護法者心;或欲方便調彼伏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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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善處,安立善處;或護僧制,或為將護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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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心而不酬對,皆無違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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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飲酒戒第二不飲酒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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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佛子!故飲酒,而酒過失無量。若自身手過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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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與人飲酒者,五百世無手,何況自飲?不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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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人飲,及一切眾生飲酒,況自飲酒?一切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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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飲。若故自飲,教人飲者,犯輕垢罪。酒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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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逸處,能造諸過,違諸善法,故制也。大小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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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七眾俱制。二十八中第二戒云:「若優婆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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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持戒已,耽樂飲酒,得失意罪。」序事中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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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失;二、「不得教」下,制不應飲;三、「若故自飲」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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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之成犯。初顯失中,「故飲酒」者,似開誤飲,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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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中酒非酒想亦犯。若始終無飲酒心,誤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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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謂飲水,理應開之。若本有飲酒心,雖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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