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律疏与经论疏部 · 四分律、菩萨戒、般若、法华、净土及遗教

菩薩戒本疏

菩薩戒本疏 · 新羅 · 義寂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 no.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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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善御眾物戒第五善御眾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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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佛子!佛滅度後,為說法主、為行法主、為僧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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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教化主、坐禪主、行來主,應生慈心善和鬪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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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守三寶物莫無度用,如自己有。而反亂眾,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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諍恣心用三寶物,犯輕垢罪。此下四戒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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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也。善御大眾心無憂悔,善守寶物令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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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若能如是正法不斷,故制為之。大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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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七眾同學,在家二眾分有御眾義故。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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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滅度後」者,顯時節也。「為說法主」者,謂講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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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主也,或可講說檀越為說法主也。「為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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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者,謂施行教法之主也。「僧房主」者,謂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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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摩帝。「教化主」者,謂教化道俗之主也。「坐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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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者,為習禪定之主也。「行來主」者,如施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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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處供給行來之主。於上六事各為統御,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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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名主。如上六主應行兩事:一、應生慈心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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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鬪訟,二、善守三寶物如法受用,不得盜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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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互迴換受用法,或如《寶梁經》及諸律論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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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行之,此不具述。「而菩薩」下而違之結犯。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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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用物得物屬己及非處互用,皆別結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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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中但結不善守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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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主客同利戒第六主客同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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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佛子,先在僧房中住,後見客菩薩比丘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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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房、舍宅、城邑、若國王宅舍中,乃至夏坐安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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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及大會中,先住僧應迎來送去,飲食供養,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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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臥具、繩床、木床,事事給與。若無物,應賣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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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男女身,供給所須,悉以與之。若有檀越來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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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僧,客僧有利養分,僧房主應次第差客僧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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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而先住僧獨受請而不差客者,房主得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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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畜生無異,非沙門,非釋種姓。若故作者,犯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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