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律疏与经论疏部 · 四分律、菩萨戒、般若、法华、净土及遗教

菩薩戒本疏

菩薩戒本疏 · 新羅 · 義寂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 no.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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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業同及戒、見、利同。於十戒中,初三戒明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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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同,次一明見同,次四明利同,後二明戒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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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論》所說攝善戒中,「於諸尊長懃修敬事」。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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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戒中,初遮瞋不忍受,次遮憍不諮問,次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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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不教訓,一一通遮三業不和。或可如次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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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口、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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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忍受違犯戒第一忍受違犯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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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言:佛子!不得以瞋報瞋、以打報打。若殺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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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六親,不得加報;若國主為他人殺者,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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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加報。殺生報生不順孝道,尚不畜奴婢打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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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辱,日日起三業得罪無量,況故作七逆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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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出家菩薩無慈報讎,乃至六親中故報者,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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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垢罪。既信普親一體之道,而瞋打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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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非孝順亦喪慈忍,故制斷也。即《論》中云:「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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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違犯思擇安忍」。二乘俱制,七眾同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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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若殺父母兄弟六親,不得加報」者,外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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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怨親定異,故云:「父母之仇弗與共天下,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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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之仇弗與共國從,昆弟之仇不為魁。」內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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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世怨親一貫,豈容為彼一親而殺此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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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故雖殺父兄不得加報。又我親既死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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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活,設害彼親於我何益?故《長壽王經》云: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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怨報怨怨終不滅,以德報怨怨乃滅耳。「若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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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為他人殺者亦不得加報」者,謂國主為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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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故殺我親者,亦不得於國主加報,以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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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是親故。又可若我國主為他敵國殺者,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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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於他國加報,以彼亦是親故。長生安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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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其事也。「殺生報生不順孝道」者,謂怨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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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故,亦有生我之恩,殺彼生命報我生恩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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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順道也。此亦殺時別結重罪,今於報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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