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阿毘达磨论疏部 · 俱舍论与俱舍颂注疏

俱舍論疏

俱舍論疏 · 唐 · 法寶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1, no.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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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問也。論「若爾何失」,反徵問也。若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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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若死後成,進退何失?論「二俱有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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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關出過也。論「若所殺生至彼業道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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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住死有,成業道過,何為此時不成業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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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所殺者住死有時命猶在故。論「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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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殺生至根本業道」,此出後成業道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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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中有二:一違前說過、二違《婆沙》釋。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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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第一過也。《正理》通云「決定死後業道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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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前所言正命終者,於已往事却說現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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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大王自遠已至,而問今者從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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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或此於因假說為果,謂所殺者正命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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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能殺有情加行表業於殺有用,非業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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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此業道表續加行生,彼所引故,名加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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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然因於殺有勝功能,是故於因假說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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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實非業道說業道聲。豈不此時表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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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用,即應立此為業道耶?非要有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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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成業道,勿無表業失業道名。此於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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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有何功用?如無表業,表亦應然。又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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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立加行表即為業道,所殺有情於命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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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命猶有故。要加行表與所殺生命俱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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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彼死有後無同類命,一剎那中表、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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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可成業道。此後念表於殺無能,尚非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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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何況是罪?但應無表得業道名,雖無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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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是殺果故。豈不後表理亦應然?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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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所引起故。謂由加行果圓滿時,此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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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成根本業道。雖於他命斷此二無能,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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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取當來非愛果用,暢殺思故名殺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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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論「又應違害至根本未息故」,第二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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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若命終以後能殺生者業道方成,即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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